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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光釗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0號

上訴人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豪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被上訴人
立富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秋華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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