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0號上 訴 人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豪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奕霖律師 被 上訴 人 立富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秋華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