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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9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周舒雁林振芳沈佳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793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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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任凱庭
被上訴人
晏柔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49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原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795元。 原法院乃於同年5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1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見本院卷第16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即於同年10月2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上訴人任凱庭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年7月31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67號裁定駁回,亦有該訴訟救助事件案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原法院答詢表(見本院卷第181至191頁),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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