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892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宋筱貞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宛琳律師 視同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張嘉玲 李牧耘 住○○市○○區○○○路000巷0號0 樓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哲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長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女 訴訟代理人 楊朝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