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89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宋筱貞
- 訴訟代理人
- 蘇錦霞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宛琳律師
- 複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即
- 複代理人
- 附帶被上訴人 張嘉玲
- 複代理人
- 樓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孟哲律師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長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女
- 訴訟代理人
- 楊朝鈞律師
- 李牧耘 住○○市○○區○○○路000巷0號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