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廖浩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浩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林宏信律師 江孟貞律師 被 上訴 人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下午3時45 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上訴人廖浩欽、被上訴人廖振鐸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