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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黃雯惠賴秀蘭石有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

上訴人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炘
訴訟代理人
李東海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
被上訴人
齊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原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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