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香港商聯升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李克毅、黃麗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聯升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克毅 上 訴 人 黃麗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林根億律師 被 上訴人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遠 訴訟代理人 王傳芬律師 劉允正律師 范皓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