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東倞貿易有限公司、鄭正宗、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林孟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 上 訴 人 東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宗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被上訴人 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君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徐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