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東倞貿易有限公司、鄭正宗、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林孟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 上 訴 人 東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宗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被上訴人 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君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徐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10年5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伍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99年11月10日、100年2月23日、同年3月24日與被上訴人訂立經銷同意函、經銷交易條件說明書 、經銷商代理產品專門品號確認書(下合稱系爭經銷契約),自99年間起陸續向被上訴人購買PP SYNTHETIC PAPER(聚丙烯合成紙,下稱系爭產品),伊將系爭產品轉售上海進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進偉公司),進偉公司再轉售予艾利(中國)有限公司(下稱艾利公司),交易方式為伊向被上訴人下訂單後,被上訴人直接以CIF方式將系爭產品運到大陸 交付進偉公司,進偉公司再出貨至艾利公司,艾利公司受領系爭產品後依照其產程及產量,陸續於3至6個月內上機加工塗布不乾膠,再交付與印刷廠根據終端客戶需要印刷成貼紙或各式商業標籤。嗣因艾利公司等客戶陸續客訴系爭產品有紙捲兩端嚴重鬆緊邊、表面粗糙度過大、短米、產品表面塗層堅牢度不足、豎溝等瑕疵,導致標籤不乾膠塗布品質不良、印刷品質不良等情狀,被上訴人負責人林孟君親至大陸處理,伊乃委由進偉公司負責人李木松與林孟君洽談,兩造於100年5月24日在廣州艾利工廠、進偉公司廣州辦公室及同年月25日在訴外人利昌時黏膠製品有限公司(下稱利昌時公司)深圳工廠開會(下合稱系爭會議),並作成會議紀錄(下合稱系爭會議紀錄),被上訴人允諾負擔系爭產品瑕疵所生之客訴賠償,並承諾於100年5月30日前出貨之產品,將來如發生客訴損失,亦負賠償責任,另保證於100年5月30日後出貨產品之品質。惟伊於100年6月23日後仍發現附表編號7、10所示之產品分別有塗層不良、印刷發花及嚴重豎溝、印刷 後出現不規則斑點等瑕疵,致伊分別損失美金1萬8,237.48 元、1萬9,829.29元,合計美金3萬8,066.77元,按1比29.5 換算為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同)112萬2,970元,伊得依系爭會議紀錄約定、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規定,擇一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附表編號7所示產品瑕疵之損 害,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附表編號10所示產品瑕疵之損害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2萬2,9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於原審 就附表各編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97萬7,210元本息,就逾682萬5,205元本息敗訴部分,撤回第二審上訴;請求如附表編號8、11、12部分則已敗訴確定;請求如附表編號1至6、9部分,亦經本院更審前判命被上訴人給付106萬9,399元確定,均未繫屬本院,下均不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附表編號7、10所示系爭產品並無瑕疵,伊 交付系爭產品與進偉公司後,進偉公司於倉儲、保管後方出貨予艾利公司,艾利公司取得後再依其產程進行加工,是縱認系爭產品有問題,乃係因進偉公司倉儲、保管不周或艾利公司之印刷方式、油墨使用錯誤輾轉加工所致,非可歸責於伊。又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7、10系爭產品瑕疵所引用客訴 檔案為私文書,伊否認形式上真正,上訴人所提鑑定報告乃單方製作鑑定,未詳載鑑定程序、條件等,所載瑕疵態樣凸起、隆起不平整及印刷面出現不規則斑點等,與上訴人主張豎溝瑕疵不符,該鑑定報告並未可採。再者,上訴人違反從速檢查通知義務,自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系爭產品,不得再主張不完全給付。另上訴人未曾出席系爭會議,亦未表示授權李木松代理,伊與上訴人間就系爭會議紀錄未有意思表示合致事實,系爭會議紀錄約定賠償對象為艾利公司、進偉公司、利昌時公司,並非上訴人,且系爭會議紀錄產品與本件爭執產品非同一批,上訴人不得依系爭會議紀錄向伊請求賠償。此外,系爭產品為種類之債,上訴人縱曾自100年6月23日起接獲客訴,應先通知伊補正,於通知前不得逕以民法第226條第1項給付不能規定,向伊請求損害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上訴人附表編號7、10之請求,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2萬2,970元,及自101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為答 辯聲明:上訴駁回。經本院更審前104年度重上字第638號判決(下稱更審前判決)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附表編號未繫屬本院部分,不贅述)。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8、9頁) ㈠本件銷售模式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產品,由上訴人售與進偉公司,再由進偉公司銷售給艾利公司等,系爭產品由被上訴人以CIF方式運到廣州黃埔港直接交給進偉公司( 見本院卷二第8頁)。 ㈡被上訴人分別於99年11月10日、100年2月23日、同年3月24日 簽署經銷同意函、經銷交易條件說明書及經銷商代理產品專門品號確認書(即系爭經銷契約),兩造間就附表所示編號1至12之產品存在買賣契約(見原審卷一第19至21頁、本院 卷二第8頁)。 ㈢被上訴人負責人林孟君曾於100年5月24日分別在廣州艾利工廠、進偉公司廣州辦公室、於100年5月25日在利昌時公司深圳工廠召開系爭會議,並在系爭會議紀錄上簽名(見原審卷一第19至21頁)。 五、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有塗層不良、印刷發花、嚴重豎溝及印刷後出現不規則斑點等瑕疵,致其因客訴而受有損害,依系爭會議紀錄約定(附表編號7部分)或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 用第226條第1項規定(附表編號7、10部分),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附表編號7、10所示瑕疵損害計112萬2,970元本息, 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㈠兩造間是否存在系爭會議紀錄之約定?㈡附表編號7所示產品 有無塗層不良、印刷發花之瑕疵?㈢附表編號10所示產品有無嚴重豎溝及印刷後出現不規則斑點之瑕疵?㈣上訴人得否依系爭會議紀錄約定或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規定,向被上訴人主張損害賠償?及損害賠償數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兩造間是否存在系爭會議紀錄之約定? ⑴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存在系爭會議紀錄約定,已提出會議紀錄3 份為證(見原審卷一第27至33頁),被上訴人未否認上開會議紀錄真正。觀諸系爭會議紀錄內容,100年5月24日廣州艾利工廠會議紀錄記載參會人員包括「進偉:趙總、何靖。聖元:林總、林廠長。廣州艾利:品質部/潘經理、品質部/慕容先生、技術部/謝先生、採購部/陳先生」,內容為「1.鬆緊邊問題客訴:a.聖元確認已經退貨之6卷嚴重鬆緊邊問題 之產品,採用分切成1090mm寬幅產品處理,具體損失依照客訴表。b.針對5月30日之前聖元已經出貨之產品,如兩端有 鬆緊邊在20cm以內,建議廣州艾利工廠上機使用,如有打皺、印刷等後段加工問題產生,將依照廣州艾利工廠之實際損失,聖元負責賠償;5月30日以後聖元出貨之產品,工廠嚴 格管制,確保出貨之產品沒有嚴重鬆緊問題(測量值在24以上)。2.艾利投訴黑點問題客訴:a.聖元同意按照艾利投訴損失賠償。b.聖元在6月3日前答覆發生客訴原因。3.艾利投訴表面粗糙度在1.95貨物問題客訴:a.聖元要求廣州上機塗布該卷材料,如有產生印刷品質問題,聖元工廠承諾依照廣州艾利公司實際損失賠償。b.在SPEC未簽署之前,聖元確保所有出貨產品之表面粗糙度均在2.0以下,如因產品粗糙度 問題引起艾利公司之相關印刷客訴,聖元公司承諾依照艾利公司之實際損失辦理客訴。c.聖元公司在6月3日前提供粗糙度在2.0以下材料,對印刷性無影響之測量方法,並提供測 量結果,供艾利公司參考。4.針對產品重量偏差之投訴問題:聖元在6月3日前,提供完整的BG-75產品SPEC資料供進偉 與艾利公司簽署」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7、28頁)。100年5月25日上海進偉公司廣州辦公室會議紀錄記載參會人員包括「進偉/趙總、何靖。聖元/林廠長、林總」,內容為:「1.艾利BG-54產品白度問題:A.艾利針對認為目前BG-54產品之白度不能滿足要求,需提升。B.聖元6月初將針對BG-54產品之白度值提升至BG-75產品為標準,先行供A4樣後,經艾利 確認OK後,再提供大樣給艾利測試。2.艾利客訴問題:關於材料鬆緊邊、黑點、表面粗糙等問題依照在艾利廣州工廠之洽談結果確定賠償方式。3.深圳利昌時客訴問題:關於產品表面摺皺、短米、豎鉤、印刷等問題依照在艾利利昌時工廠之洽談結果確定處理方式。4.庫存存在豎溝產品處理方式:a.庫存存在豎溝產品建議客戶使用,如產品在背膠、印刷等後段加工過程中出現品質問題,聖元承諾依照客戶實際客訴損失賠償。b.聖元針對5月25日以後出貨之產品進行全檢, 管制出貨。5.BH系列產品問題:a.聖元5月26日郵寄新配方 產品樣品供進偉測試。b.聖元於5月27日與利昌洽談提高產 品比重改善表面印刷問題,5月28日答復洽談結果。c.聖元 公司針對BH系列產品提供不能使用範圍,如未有提示,進偉在銷售過程中發生品質問題,由聖元公司負責賠償」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9、30頁)。100年5月25日利昌時深圳工廠會議紀錄記載參會人員包括「進偉:趙總、何靖。聖元:林總、林廠長。利昌時公司:採購部/蔣經理、採購部/鄒小姐、品質部/王經理」,內容為:「1.BG-75、BG-54產品短碼問 題:a.聖元工廠確認產品短碼問題屬於其工廠自身管控原因造成,同意按照利昌時公司實際生產之短米賠償損失。b.聖元公司將在6月3日其回復進偉,從哪一批貨物開始已對該問題進行改善,由利昌時公司實際使用後,確認改善結果。2.產品管底打皺問題:a.聖元確定為生產過程中收卷造成之問題,BG-54產品較容易產生,後續工廠將針對複卷工序作嚴 格管控。b.聖元公司同意按照利昌時工廠提出之實際原膜損失進行賠償。3.BG-75產品印刷問題:a.針對利昌時公司提 供的HP黑色標籤,利昌時公司認為是產品表面塗層堅牢度不夠好造成掉墨問題;聖元公司認為是表面油墨未乾透原因造成;因此雙方同意由利昌時公司提供未印刷之空白材料給聖元公司印刷,由聖元公司在收到樣品1週內提供書面分析及 印刷樣品給利昌時公司確認問題發生之原因。b.在發生客訴問題未找出原因之前,由進偉公司提供一卷塗層堅牢度非常好之材料,供利昌時公司品管部分跟蹤客戶具體使用情形。4.關於BG-75/BG-54產品白度及透光度存在批間差異問題:a.利昌時公司品質部王經理反應,進偉供貨之BG-54/BG-75產品存在外觀批間差異,考慮到減少客訴損失,利昌時公司已將已經做成成品之外觀有差異產品均銷售給客戶,如客戶有回饋客訴問題,再向我司申請客訴賠償。b.聖元公司同意針對產品外觀存在較嚴重差異之客訴產品,依照利昌時公司客戶實際反映數量進行賠償。c.聖元公司在6月3日前,提供3 份BG-75/BG-54產品樣張供3方確認產品外觀標準。d.針對後續BG-54產品提升啞度產品,聖元公司先行提供A4樣張給利 昌時公司確認,3方確認新樣後,開始以新樣外觀標準進行 供貨。5.產品豎溝問題產品:a.對於不是非常嚴重之豎溝問題之產品,利昌時公司可接受並上機生產,如背膠或者在印刷時有因為豎溝問題原因造成終端發生客訴,聖元公司同意依照利昌時公司實際損失賠償損失。b.利昌時公司針對嚴重豎溝產品,不接受上機塗膠」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1至33頁)。由上開內容記載可見,系爭會議紀錄乃被上訴人確認進偉公司轉售艾利公司、利昌時公司之系爭產品,因發生鬆緊邊、黑點、產品白度、摺皺、短米、豎溝、印刷等瑕疵問題,被上訴人分別於100年5月24、25日與進偉公司、艾利公司及利昌時公司之人員進行洽談、溝通,並作成系爭會議紀錄承諾解決客訴事宜。 ⑵系爭會議紀錄署名部分雖記載進偉公司及由被上訴人代表人簽名,且參加會議人員分別為進偉公司、被上訴人及艾利公司、利昌時公司人員,然證人即進偉公司實際負責人李木松已證述:趙國豪是伊本人,臺灣人去大陸做生意都用一個別稱,伊是進偉公司實際負責人,系爭產品是進偉公司向上訴人購買,貨款交給上訴人,用付匯的方式,進偉公司有需求的時候,就向上訴人下訂單,當貨運到伊公司時,按約定付款期付款,原證18之6(SALES CONTRACT)是進偉公司與上 訴人簽立的銷售合約,原證18之2(Purchase Order)及原 證18之5(進偉訂貨通知單)是進偉公司向上訴人下單的訂 貨通知單,此訂貨通知單沒有給被上訴人,進偉公司向上訴人買貨後主要是銷售到艾利公司、昌茂公司,還有其他的,但量比較小,系爭產品瑕疵都是後端客戶客訴之情形,有何瑕疵也是客戶投訴時說的,伊再反應給上訴人,關於客戶的客訴,伊會先分析問題的來源,再試著去解決,伊先通知上訴人,再與被上訴人連絡客訴問題,因被上訴人是生產產品的公司,系爭會議紀錄是開完會以後打字整理好的,再請被上訴人負責人林孟君簽名,內容是在場人的協議,主要是被上訴人要給客戶一個承諾,100年5月30日後出的貨不會再有質量問題,之前的貨由客戶使用,若有問題由被上訴人負責賠償,進偉公司與上訴人是進出口買賣關係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64頁背面至369頁背面)。又證人李木松於原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76號另案加倍返還貨物買賣定金事件亦證稱: 系爭經銷契約是伊簽的,伊代表進偉公司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因先前兩造間匯差之摩擦,被上訴人希望伊與上訴人溝通,伊先向上訴人會報,上訴人委託伊出面處理,進偉公司在歷次交易是支付貨款給上訴人,進偉公司是向上訴人訂貨,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訂貨,被上訴人屬於一個工廠,伊透過上訴人買貨到上海銷售,進偉公司向上訴人交易買賣貨物如有瑕疵,如真有客訴,會找上訴人,副本通知被上訴人,如要主張損害賠償,會找上訴人,因為找被上訴人沒用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4至187頁)。證人李木松已證述其代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議處理瑕疵問題而簽訂系爭會議紀錄等語,且查系爭產品銷售模式既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產品,由上訴人售與進偉公司,再由進偉公司銷售給艾利公司等,已如不爭執事項㈠所示,審酌證人李木松上述證詞,可確認兩造與進偉公司、艾利公司間就系爭產品交易模式係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被上訴人經由上訴人出貨與進偉公司,再由進偉公司銷售供艾利公司、利昌時公司上機加工後交與終端客戶,系爭產品買賣契約關係存在於兩造之間事實。而依系爭會議紀錄所載,雖無上訴人所屬人員參加,係由進偉公司、艾利公司、利昌時公司人員參與,然衡情進偉公司、艾利公司、利昌時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均無買賣關係,系爭產品如有瑕疵,本應由上訴人依其買受人地位,請求被上訴人負物之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進偉公司、艾利公司、利昌時公司對被上訴人無契約請求權可言,然系爭會議紀錄明載由被上訴人承諾負擔賠償客訴損失之責任,依債之關係相對性,自係指進偉公司賠償艾利公司、利昌時公司,上訴人賠償進偉公司,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而負擔最終賠償責任,顯然李木松所證述其係代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商處理客訴損失賠償事宜,應屬真實,且此為被上訴人所知悉。再參以系爭經銷契約記載當事人為進偉公司與被上訴人,但所記載當事人進偉公司同時有括弧註記上訴人(見原審卷一第19至21頁),證人李木松也證稱由其代理上訴人簽訂等語,如系爭經銷契約僅存在進偉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何以系爭經銷契約同時記載上訴人,且系爭經銷契約確於兩造間發生效力,乃上訴人據此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產品,可見上訴人主張李木松係受其委託簽訂系爭經銷契約,並處理系爭產品瑕疵爭議問題而簽訂系爭會議紀錄,應屬可採。另外參酌系爭會議紀錄簽訂後,被上訴人確依進偉公司所出之客訴理賠清單(見原審卷一第26頁),以上訴人後續應給付被上訴人之貨款中逐筆扣抵方式賠償上訴人客訴損失美金8,138.68元,此為被上訴人所是認(見前審卷一第223頁、卷 二第4頁背面),益徵上訴人確實委託李木松與被上訴人達 成系爭會議紀錄所載之約定。 ⑶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契約之成立,本不以簽名畫押為要件,故凡當事人間締結契約,其書面之形式雖不完全,而以其他方法足以證明其意思已有合致之表示者,自無妨於契約之成立,當然發生法律之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85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苟能證明間接事實並據此推認要件事實,並不以直接證明者為限,惟此經證明之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須依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始克當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存在系爭會議紀錄約定事實,既已提出系爭會議紀錄為證,並經證人李木松到庭證述在卷,且李木松證詞與系爭經銷契約、系爭會議紀錄內容及後續被上訴人根據系爭會議紀錄賠償上訴人客訴損失之情相符,被上訴人亦不否認兩造間存在系爭經銷契約關係,可資確認,足證上訴人確係委託李木松與被上訴人達成系爭會議紀錄所載之約定。是被上訴人單以上訴人未出席系爭會議,且未於系爭會議紀錄上簽名或蓋章為由,否認系爭會議紀錄之效力及於上訴人,殊無足採。 ㈡附表編號7所示產品有無塗層不良、印刷發花之瑕疵? ⑴上訴人主張向被上訴人購買附表編號7所示系爭產品事實,業 據上訴人提出訂單(Purchase Order)、出口報單(見原審卷二第215至219頁)為證,被上訴人不否認有出售系爭產品事實。而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有附表編號7所示塗層不良、 印刷發花之情,有其提出進偉公司客訴檔案表、客訴檔案(見原審卷一第352、353頁)、101年2月22日電子郵件(見原審卷二第302頁)為證,檢視上開電子郵件所載「請查看新 的投訴UP12051」、「聖元合成紙因為客戶投訴印刷問題, 已經停止在C4的使用,在庫的11個原料大卷退貨」、「印刷不良、面材、87900、米」、「在庫的11個TF-314.1550原料大卷共87900米,退貨處理」等內容,核與上述客訴檔案表 所載客戶投訴單UP12051、客訴產品數量11卷相符。 ⑵且證人李木松證稱:伊為進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進偉公司向上訴人購買系爭產品後銷售大陸之艾利公司等公司,原證2照片所示發花(班點)(見原審卷一第23、24頁)是伊提 供給上訴人,都是後端客戶客訴的情形,客訴瑕疵分兩種,一種是屬於誠信的瑕疵,例如數量短少,另一種是貨品本身質量產生的瑕疵,例如印刷後有豎溝或明顯發花及刷痕,進偉公司製作的客訴檔案表,是根據客戶的客訴資料來製作的,例如艾利公司的投訴單,上面有寫瑕疵的問題,客訴投訴單瑕疵問題有聯絡被上訴人代表至大陸與客戶討論改善方式,後來有確認是被上訴人生產的問題,有討論改進、賠償方案,簽訂系爭會議紀錄,後來貨還是一直發生問題,導致客戶仍然申訴,艾利公司就發停用通知,進偉公司針對客訴檔案表所載的瑕疵問題,是以預收貨款扣抵,理賠原因記載塗層不良、印刷發花是艾利公司反應的,依系爭會議紀錄,被上訴人當時同意依客訴資料賠償,所以伊就依客訴單來匯整資料,沒有親自去印刷廠或艾利公司清點不良品的數量,進偉公司於艾利公司客訴確認後即賠償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65頁背面第368頁)。證人何靖證稱:伊於98年3、4月起至102年8月間擔任進偉公司銷售經理,進偉公司與客戶及兩造間業務聯繫都由伊負責,進偉公司在大陸上海、廣州有倉庫發貨中心,副總嚴泓器負責上海,伊負責廣州,系爭產品瑕疵分為兩種,外觀如摺皺、豎溝、短米,另外在應用方面有印刷不良,例如打印打不上,鬆緊邊也有問題,被上訴人在會議中承諾協調讓客戶繼續試用,如果發生客訴問題,被上訴人就要賠償,也保證將來出貨會改善及控管品質,但實際上沒有改善,進偉公司於101年1月18日寄給被上訴人的信函(見原審卷一第238頁),提到被上訴人遲遲不書面告知客訴 處理方案和賠償損失等語,是指被上訴人對於100年5月24日、25日系爭會議以後陸續發生的客訴損失相應不理,這是伊經手的業務,艾利公司提出「聖元合成紙停用通知」(下稱產品停用通知,見原審卷一第46頁)主要是因為大量客訴問題,理賠原因塗層不良、印刷發花是客戶投訴的數量,客訴處理單號SY201117(附表編號7)是客戶投訴的數量,艾利 公司發現印刷不良問題,是很多家印刷廠反應同樣印刷不良問題等語(見前審卷一第165頁至168頁背面)。證人嚴泓器證述:伊於97年12月至104年4月任職進偉公司副總,進偉公司採購系爭產品轉售給艾利公司等,系爭會議紀錄是因為艾利公司、利昌時公司有客訴,要求解決問題,系爭產品瑕疵態樣為豎溝、壓痕、黑白點的問題,系爭會議紀錄所載「聖元同意按照艾利投訴損失賠償」內容,是由進偉公司直接賠給客戶,進偉公司再向上訴人請求賠償,系爭會議紀錄後被上訴人出貨品質仍沒有改善,陸續發生之客訴賠償,有的是現金直接賠,有的是因客訴從價金扣掉,還有的是以別的貨折價方式賠給客戶,上證2所示進偉公司開給艾利公司發票 ,右下角所載「已扣減客訴單號:UP…」,這是屬於從價金扣掉方式賠償,UP是艾利公司客訴的代號,艾利公司提出產品停用通知(見原審卷一第46頁)是因為系爭產品沒有改進,無法使用,才造成停用,原審卷一第352、353頁客訴檔案表(即附表編號7)是伊處理,伊都看過,進偉公司所受之 客訴賠償損失,李木松電話通知被上訴人,何靖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短信通知被上訴人,伊負責進偉公司送給艾利公司的貨,因為有標籤可以判斷是被上訴人的產品等語(見前審卷一第156頁背面至第158頁背面)。證人李木松、何靖、嚴泓器均證述附表編號7所示被上訴人銷售之系爭產品有塗層 不良、印刷發花瑕疵,核與上訴人所提出客訴檔案表、101 年2月22日電子郵件所載內容相符。 ⑶又證人王振寰證稱:伊自94年7月至102年9月間任職艾利公司 亞太區採購經理,進偉公司銷售系爭產品與艾利公司,是伊之承辦業務,由伊擔任與進偉公司對話窗口,系爭會議紀錄係因艾利公司使用系爭產品時內部及客戶端多次發現不良品及客戶投訴,所以召開會議,系爭產品包括外觀不良、例如塗層有黑點、有皺摺,從性能上用專業測試膠帶有塗層脫落現象,外觀不良部分,能部分發現但不能全部剔除,對於性能部分是抽檢,因為捲材有6,000至8,000米長,不可能完全檢測出性能不良,客訴部分,進偉公司是直接供應商,所以直接要求進偉公司賠償,進偉公司有以貨款折抵,或以其他新貨抵償投訴不良品,如果是外觀皺摺、污點,會以美工刀剔除一部分,再看有無其他缺陷發生,如果有,則整卷退貨,如果沒有,將剔除部分要求進偉公司賠償,其他繼續使用,如果性能不良,則整卷退貨,系爭會議之後,艾利公司向進偉公司採購系爭產品仍無法達成要求,艾利公司收到大批客訴,上證2所示進偉公司開給艾利公司發票,右下角所載 「已扣減客訴單號:UP…」,UP是艾利公司客訴的代碼,艾利公司根據代碼形成客訴單,會有詳細客訴訊息,包括金額、數量、客戶名稱,金額部分會從後面貨款抵扣,產品停用通知是伊寫的,因為客戶端使用系爭產品過程持續發生投訴,經與廠家多次會議溝通,未見改善,停用之前,艾利公司同一系列只有使用系爭產品,產品停用通知不需要艾利公司蓋章,因為被上訴人表示產品停用通知是假的,艾利公司才在上面用印,艾利公司內部公章使用有審批流程單,伊要在上面填寫、簽字並經主管同意,艾利公司是由一個小組決定停用系爭產品,小組有採購部門人員、產品開發部門人員、技術服務部門人員、生產部門人員,艾利公司收到系爭產品,貨上有貼被上訴人名稱,艾利公司向進偉公司採購系爭產品寬度是1,090mm、1,550mm兩種規格,長度6,000至8,000米,塗層不良部分艾利公司可以發現一部分,但無法全部發現,因為是抽檢而非全檢,印刷發花是客戶發現,艾利公司不做印刷部分,客戶通知銷售發生問題,由銷售進行電話或到客戶處現場確認,如有必要,艾利公司技術服務部門也會去客戶工廠現場確認為何種不良等語(見前審卷一第162頁背 面至第164頁背面)。且檢視產品停用通知記載:「致上海 進偉:有關貴司于2011年1月開始經銷的台灣聖元精密塗佈 股份有限公司所製造之聚丙稀合成紙(BG75及BG54),截止10月底,總計發生客戶正式的投訴33起,共計51349平方米 。詳細投訴情況請見投訴清單。其中還有許多客戶提出投訴,但經本司技術服務和銷售人員現場溝通協商後予以解決,未計入正式投訴。不少客戶直接提出不再使用此材料或者切換到使用艾利的競爭對手的產品。此材料的質量狀況不僅使艾利丟失了部分合成紙的生意,更是極大的損害了艾利公司在客戶端的高品質的形象及艾利的品牌信譽度。基于此,我司決定從2011年11月開始全面停止採購貴司經銷的台灣聖元BG75和BG54系列合成紙材料,同時對于庫存的問題材料約160000平方米也停止使用,要求退貨處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6頁),產品停用通知所附投訴清單則記載諸如「打印不良」、「面材不良,印刷發花」、「塗層不良,印刷發花」、「面層有摺」、「斜皺紋」、「印刷白點」、「材料掉墨,表面有油性」等客戶投訴內容(見原審卷一第47頁)。證人王振寰亦證述系爭產品有塗層不良、印刷發花之瑕疵,艾利公司因此停用系爭產品,艾利公司曾向進偉公司求償,金額部分由貨款抵扣事實。 ⑷被上訴人雖抗辯上訴人所提101年2月22日電子郵件無從證明為艾利公司所發,且系爭產品交付進偉公司,進偉公司於倉儲、保管後方出貨與艾利公司,艾利公司依其產程進行加工,系爭產品乃係因進偉公司倉儲、保管不周或艾利公司之印刷方式、油墨使用錯誤輾轉加工所致云云。然查,上述電子郵件寄件人之電子郵件地址有「averydennison.com」,核 與艾利公司原材料投訴系統所載艾利公司英文名稱「averydennison」相同,記載形式諸如原材料編號、採購單號碼、 供應商編號等亦相似(見原審卷一第306、317頁),且證人李木松、嚴泓器、何靖、王振寰已證述系爭產品有塗層不良、印刷發花等品質、性能不良問題,系爭會議紀錄簽訂後,後續出貨系爭產品仍有品質瑕疵,致艾利公司停止使用系爭產品,附表編號7所示客訴瑕疵部分亦經證人嚴泓器核算確 認事實。又系爭會議紀錄確實詳載系爭產品諸如鬆緊邊問題、黑點問題、表面粗糙度問題、豎溝問題、短碼問題、管底打皺問題等瑕疵問題,而所謂表面粗糙度問題,檢視附表編號1至3、5至7均有艾利所為塗層不良、印刷發花客訴,而系爭會議紀錄有關艾利公司客訴問題,則無明確記載塗層不良、印刷發花客訴解決約定,除去系爭會議紀錄所載與塗層不良、印刷發花無關之鬆緊邊問題、黑點問題、產品重量偏差問題客訴,只剩表面粗糙度客訴與塗層不良、印刷發花有關,此與上訴人所提「BOPP薄膜表面特性的評價指標-表面粗 糙度」一文所載「表面粗糙度對薄膜的印刷、鍍鋁、塗布和復合的影響」相符(見本院卷一第157至159頁),是系爭會議紀錄所載表面粗糙度客訴約定即為針對塗層不良、印刷發花之客訴,可資確認。果系爭產品瑕疵產生乃因進偉公司倉儲不當或艾利公司及其下游廠商加工不當所致,系爭會議當不致有上開瑕疵解決及接受客訴給付賠償之紀錄。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有如附表編號7所示塗層不良、印刷發花瑕疵, 既有訂單、出口報單、艾利公司電子郵件、進偉公司客訴檔案表及證人李木松、何靖、嚴泓器、王振寰之證詞、產品停用通知可證,自可採信。 ㈢附表編號10所示產品有無嚴重豎溝及印刷後出現不規則斑點之瑕疵? ⑴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有如附表編號10所示產品嚴重豎溝及印刷後出現不規則斑點之情,係提出訂單(Purchase Order )、出口報單、進偉公司客訴檔案表、廣州公尺鵬程商品檢驗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公證書(見原審卷二第222至229頁、原審卷一第302至304頁、原審卷一第34頁、前審卷一第92至95頁)為證,被上訴人不否認有出售系爭產品事實。而系爭鑑定報告記載:「委託人:上海進偉實業有限公司」「貨物名稱:聚丙稀合成紙(聚丙稀膜)」、「進口合同號:DJWSY10039、DJWSY10060、DJWSY10041」、「買方:上海進偉實業有限公司」、「生產商: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賣方:東倞貿易有限公司」、「鑑定地點:廣州市○○區○○○路○○○○街11巷A3」、「鑑定時間 :2012年1月17日」、「鑑定結果:應委託人的要求,我司 派員前往上述合同買方的倉庫地點,依照原進口提單、報關單、客訴統計單等資料對上述貨物進行鑑定,情況如下:上述貨物均用塑膠膜包裹,貨物標籤標示貨物的信息為:品名:PP SYNTHETIC PAPER(聚丙稀合成紙)、產地:TAIWAN(台灣)、生產商:MEGA SOURCE(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 司)。隨機抽取貨物4卷,其中:型號BG-54抽 1卷,卷號為0000000B01-Y;型號BG-75抽3卷,卷號0000000A39-Y、0000000C02-Y,另1卷無卷號,標籤標示型號為BG- 75,合同號為DJWSY10041、拖板號為42A。對抽取的貨物先 進行外觀鑑定,鑑定後,各截取1塊A4紙大小樣品,使用展 色機對樣品進行印刷測試,發現下述質量問題。1.上述貨物存在貨物卷面有凸起、隆起不平整的情況。2.上述貨物中型號為BG-75,卷號為0000000C02-Y;型號為BG-54,卷號為0000000B01-Y的樣品經展色印刷,印刷面有不規則斑點出現」、「意見:上述問題是貨物自身製造質量存在不良所致」等內容(見原審卷一第34頁)。檢視系爭鑑定報告所載鑑定標的之進口合同號、卷號、其中進口合同號DJWSY10039、DJWSY10041及卷號0000000B01-Y、0000000C02-Y、無卷號但標籤標示型號為BG-75及合同號為DJWSY10041貨物,核與訂單(Purchase Order)、出口報單、進偉公司客訴檔案表所載系 爭產品相符,是上訴人主張系爭鑑定報告鑑定標的部分為附表編號10所示產品,且該產品有上述質量存在不良瑕疵事實,已非無據。⑵又證人李木松證述:鑑定公司來進偉公司倉庫取樣鑑定,鑑定公司在抽樣時要知道倉庫的櫃號及字號,伊沒有另外提供進偉公司、艾利公司、兩造往來的文件給鑑定公司參考,僅就貨物本身去作檢驗,鑑定公司是進偉公司員工接洽的,抽樣時伊在場,系爭鑑定報告所載貨物進行鑑定是指進口合同號10039、10060、10041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367頁背面、368頁)。證人何靖證述:進偉公司客訴檔案表是伊整理的資料,原審卷一第302頁(即附表編號10)進 偉公司客訴檔案表記載「客訴發生原因(現象):材料(產品)存在嚴重豎溝問題,印刷後出現不規則斑點,不能使用(這些貨物經聖元工廠林孟君總經理有在2011年4月份確認 過)」、「客訴解決方法:已依照聖元工廠意見,將存在豎溝產品提供客戶上機作塗布生產,經我司不乾膠客戶上機生產,有豎溝的地方經過塗布後,連同底紙一同存在嚴重豎溝問題,客戶無法使用,不良品需全部退回工廠」等語是林孟君總經理於系爭會議的承諾,被上訴人承諾這些不良品退回被上訴人工廠,事實上是退回進偉公司工廠,因為我們要等聖元來處理,伊有確實清點退貨數量等語(見前審卷一第166頁背面、第167頁)。證人嚴泓器證述:伊看過系爭鑑定報告,因為被上訴人出了許多不良品,進偉公司才請第三公正單位做鑑定等語(見前審卷一第157頁背面)。又檢視100年5月25日上海進偉公司廣州辦公室會議紀錄內容記載:「4. 庫存存在豎溝產品處理方式:a.庫存存在豎溝產品建議客戶使用,如產品在背膠、印刷等後段加工過程中出現品質問題,聖元承諾依照客戶實際客訴損失賠償。b.聖元針對5月25 日以後出貨之產品進行全檢,管制出貨」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9、30頁),系爭會議確曾就進偉公司庫存豎溝產品問題協商解決方案,該方案核與證人何靖證述內容及客訴檔案表所載相符。⑶證人何靖曾於100年9月5日寄送電子郵件與被上 訴人,告知「林總:」「SY201107客訴單:是此前您與林廠長到我司現場看過的貨物,這部分嚴重豎溝產品經過客戶上機生產,確實無法使用」、「原本貴司說要自行處理,所以該批材料我司均未(誤載成為)進行處理。造成我司庫存及資金積壓壓力巨大。現我司採用如客訴單中處理方式,請貴司儘速回復是否OK,以便我司儘速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5頁);又於100年9月20日寄送電子郵件與被上訴人, 告知客訴處理單號SY201107、品項BG54、BG75(即附表編號10)各有「產品嚴重豎溝及塗層不良」、「產品嚴重豎溝」問題(見原審卷三第46至48頁)。被上訴人以電子郵件曾回覆:「SY201107客訴原因:束溝…」、「不是客訴單號SY201 107整批退回了嗎,為什麼還有客訴短米的問題呢?」(見 原審卷三第46頁),何靖則接續於100年9月26日以電子郵件回覆:「另外,針對SY11007(應係SY1107之誤載)、SY11010客訴單,請貴司在9月底前確認何時到我司來處理,這些 客訴已經發生很長時間,如貴司再不落實客訴處理方案,產品可能出現更加嚴重質量問題,致使我司無法銷售,我司也將重新評估此前提出方案是否還能執行」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5、46頁),被上訴人代表人則於100年10月14日以電子 郵件檢送附件回覆,該附件內容有關客訴處理單號SY201107之回覆內容為:「聖元公司派員確認數量再處理,12個月以前抽空前往」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5、48頁)。且證人何靖曾證述:100年9月26日寄送與被上訴人電子郵件所載:「再不落實客訴處理方案」指的是進偉公司判定被上訴人產品不良,被上訴人代表人林孟君要求客戶繼續使用,如果發生客訴損失時由被上訴人承擔,電子郵件所載:「此前提出方案是否還能執行」指的是進偉公司反應這個問題時,被上訴人拖著不處理等語(見前審卷一第166頁)。檢視上開何靖與 被上訴人間電子郵件往返過程,被上訴人對於何靖所提客訴處理單號SY201107有「產品嚴重豎溝及塗層不良」、「產品嚴重豎溝」問題,被上訴人先回覆:「不是客訴單號SY201107整批退回了嗎,為什麼還有客訴短米的問題呢?」,繼而回覆:「聖元公司派員確認數量再處理,12個月以前抽空前往」等語,回覆內容並未否認豎溝瑕疵,而係告知確認數量再處理等語,且何靖以電子郵件告知被上訴人「這些客訴已經發生很長時間,如貴司再不落實客訴處理方案,產品可能出現更加嚴重質量問題,致使我司無法銷售,我司也將重新評估此前提出方案是否還能執行」等語,則與系爭會議紀錄所載:「4.庫存存在豎溝產品處理方式:a.庫存存在豎溝產品建議客戶使用,如產品在背膠、印刷等後段加工過程中出現品質問題,聖元承諾依照客戶實際客訴損失賠償」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9、30頁)相符,更與何靖證述進偉公司判定產品不良,被上訴人代表人林孟君要求客戶繼續使用,如果發生客訴損失時由被上訴人承擔等語一致,另附表編號10所示產品,其結關日確實均在系爭會議召開前,應為系爭會議紀錄所紀錄庫存存在豎溝產品。由此可證,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10所示產品前曾經被上訴人代表人至大陸確認有豎溝瑕疵,經客戶繼續使用後,客訴豎溝瑕疵造成品質問題存在事實,乃屬有據。 ⑷被上訴人雖抗辯系爭鑑定報告乃單方製作鑑定,未詳載鑑定程序、條件等,所載瑕疵態樣凸起、隆起不平整及印刷面出現不規則斑點等,與上訴人主張豎溝瑕疵不符,該鑑定報告並未可採,又被上訴人與何靖往來電子郵件並未承認附表編號10所示瑕疵云云。然系爭鑑定報告已載明鑑定標的進口合同號、進口報關單號、進口提單號、進口發票號等足以特定鑑定標的資訊,且鑑定採隨機抽取載明型號、卷號、合同號、拖板號之貨物4卷,進行外觀鑑定,並截取A4紙大小樣品 ,使用展色機對樣品進行印刷測試後,為貨物存在卷面凸起、隆起不平整及經展色印刷後印刷面有不規則斑點出現之紀錄,並判斷上述問題為貨物自身製造質量存在不良所致,系爭鑑定報告所載鑑定程序、鑑定方式等無明顯疏漏。又系爭鑑定報告所為「卷面凸起、隆起不平整」記載,係就產品外觀之陳述,核與上訴人所提產品豎溝照片(見原審卷一第22頁、本院卷二第85頁)所示產品印刷後有「明顯波紋」現象,顯示產品有豎溝瑕疵,係指卷面有不平整狀況,而此與系爭鑑定報告所載「卷面凸起、隆起不平整」產品外觀並無違背,系爭鑑定報告作為產品有豎溝瑕疵依據,非屬無據。至於被上訴人抗辯與何靖間往來電子郵件未承認附表編號10所示瑕疵云云,然不僅被上訴人回覆電子郵件已載派員確認數量再處理之情,未否認豎溝瑕疵,且何靖寄送電子郵件內容核與系爭會議紀錄所載庫存豎溝瑕疵產品處理程序相符,已如上述,被上訴人雖於上開電子郵件告知何靖提供樣品供被上訴人測試,然該部分乃針對塗層不良、印刷發花瑕疵,此可見被上訴人代表人林孟君於100年10月14日寄送電子郵件 與何靖,告知「小何」、「請問預計何時我司可以收到樣卷?」、「還有印刷發花的米數多少?印刷方式?油墨?請提供更多資訊給我司,謝謝」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9頁),核與何靖告知豎溝瑕疵無關,是被上訴人抗辯電子郵件未承認豎溝瑕疵,自未可採。是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10所示產品有嚴重豎溝及印刷後出現不規則斑點瑕疵之情,既有訂單、系爭會議紀錄、系爭鑑定報告、證人李木松、何靖、嚴泓器之證詞及上開電子郵件可據,自屬可採。 ㈣上訴人得否依系爭會議紀錄約定或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 26條第1項規定,向被上訴人主張損害賠償?及損害賠償數 額為何? ⑴按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民法第200條定 有明文。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7條第1項亦有規定。且按不完全給付,若其瑕疵給付可能補正者,依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其不能補正時,則依給付不能之規定發生法律效果(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26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其法律性質、構成要件及規範功能各不相同。買受人如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請求其賠償損害時,無民法第356條 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兩造間就系爭產品買賣,係採CIF(Cost,Insur- ance & Freight)方式交易,有訂單及出口報單可據,於賣方即被上訴人將系爭產品完成裝船後,即為完結交付系爭產品之必要行為,系爭產品即為特定給付物。又系爭產品已交付上訴人且分別有如附表編號7、10所示瑕疵,被上訴人雖 抗辯上訴人違反從速檢查通知義務,自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系爭產品,且其可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補正瑕疵或將原交付之物取回修補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46頁)。然上訴人係主 張被上訴人應負不完全給付責任,自無民法買賣物之瑕疵擔保有關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規定之適用,又系爭產品既已交付而特定,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已非特定給付物修補方式,被上訴人並未舉證該瑕疵仍得修補,況且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7、10所示瑕疵,已分別於100年9月20日、100年11月16日以電子郵件(見原審卷三第46、47頁)、台北復興橋郵局第000228號存證信函(見原審卷一第35至39頁)通知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迄今未處理,且兩造間前於系爭會議紀錄簽訂後,被上訴人係依進偉公司所出之客訴理賠清單(見原審卷一第26頁),以上訴人後續應給付被上訴人之貨款中逐筆扣抵方式賠償上訴人客訴損失美金8,138.68元,為被上訴人所未否認(見前審卷一第223頁、卷二第4頁背面),可見兩造前處理系爭產品瑕疵係以賠償方式而非採修補瑕疵方式處理,是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如附表編號7、10所示瑕疵客觀上不 能修補之情,已屬可採,上訴人主張其可依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自屬有據。 ⑵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已給付進偉公司客訴損失之情,業據其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台北富邦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及匯款委託書(見原審卷二第30至37頁)、收據(見原審卷一第200、202至207 頁)為證。且證人嚴泓器證述:系爭會議後陸續發生的客訴賠償,進偉公司有的是以現金直接賠給客戶,有的是從價金扣掉,還有的是以別的貨折價方式賠給客戶,上證2所示進 偉公司開給艾利公司之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23紙(見前審卷一第48至70頁)右下方記載「減客訴單號:UP....」,是指從價金扣掉方式賠償,UP是艾利公司客訴的代號,進偉公司客訴檔案表有關艾利公司部分是伊處理的,實際客訴損失金額是按原材料成本、加工輔助材料的成本、運費、倉儲及消耗的成本、人工費用計算等語(見前審卷一第157、158頁)。證人何靖證稱:進偉公司客訴檔案表的資料是伊整理的,進偉公司透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產品,會產生關稅、增值稅、物流費、清關費,計算客訴賠償金額,若未加工原膜是以上開費用與產品本身價格總計,若半成品,經客戶加工後,客戶生產過程使用輔料,除了原膜費用加上輔助材料費用,這些都要賠償客戶,退貨損失有兩種,原膜的退貨及加工半成品的退貨,原膜退貨的損失包括原本價格及物流費用,若半成品退貨損失包括原本價格、加工費用、物流費用,進偉公司將材料交給客戶,客戶無法使用,進偉公司要安排物流,將貨退回進偉公司倉庫,所以會有物流費用等語(見前審卷一第166頁背面)。證人嚴泓器、何靖均證述進偉公 司係依客戶客訴製作客訴檔案表,進偉公司已按客訴計算損害如數賠償而受有損害事實,核與上開匯款資料相符,乃為可採。 ⑶另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亦有規定。上訴人主張因附表編號7所示產品瑕疵所受損害計算 ,係以BG-75(1,555mm×7,900m×1R=12,284.5㎡)、BG-75(1 ,555mm×7,950m×10R=123,622.5㎡),合計產品瑕疵面積為13 5,907㎡,以上訴人出售進偉公司價格每平方公尺美金0.2121 元,加計進口關稅5%、增值稅17%及清關費用3%,因艾利公 司同意進偉公司以半價處理,合計為美金1萬8,237.48元(135,907㎡×0.2121元×1.05×1.17×1.03÷2=1萬8,237.48元,小 數點後2位,4捨5入)之情,有客訴檔案表(見原審卷一第352、353頁)、訂單及出口報單(見原審卷二第215至219頁 )可據,該產品單價計算方式核與證人李木松證述上訴人出售進偉公司價格係按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價格加計5%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187頁)相符,且證人嚴泓器、何靖上開證 述已賠償進偉公司等語相符,是上訴人主張其因附表編號7 所示瑕疵受有美金1萬8,237.48元損害,乃屬可採。又上訴 人主張因附表編號10所示產品瑕疵所受損害計算,係以BG-54(1.09m×6,000m×6R=39,240㎡),以上訴人出售進偉公司價 格每平方公尺美金0.1624元,加計進口關稅5%、增值稅17% 及清關費用3%,合計為美金8,063.57元(39,240㎡×0.1624元 ×1.05×1.17×1.03=8,063.57元);BG-75(1.09m×6,000m×6R =39,240㎡),並以上訴人出售進偉公司價格每平方公尺美金 0.1976元,加計進口關稅5%、增值稅17%及清關費用3%,合 計為美金9,811.34元(39,240㎡×0.1976元×1.05×1.17×1.03= 9,811.34元,小數點後2位,4捨5入),BG-54、B-75共計為美金1萬7,874.91元(8,063.57元+9,811.34元=1萬7,874.91 元,小數點後2位,4捨5入)之情,亦有客訴檔案表(見原 審卷一第302至304頁)、訂單及出口報單(見原審卷二第222至229頁)可據,核與證人李木松、嚴泓器、何靖上開證述單價計算方式及已賠償進偉公司等語相符,是上訴人主張其因附表編號10所示瑕疵受有美金1萬7,874.91元損害,亦屬 可採。至於上訴人另主張受有倉儲費美金585.92元、退運費美金1,368.46元損害,已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上訴人亦自陳相關支出單據已無法提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9頁), 上訴人主張其受有支出倉儲費美金585.92元、退運費美金1,368.46元損害,自屬不能證明。是上訴人主張因附表編號7 、10所示產品瑕疵,分別受有美金1萬8,237.48元、美金1萬7,874.91元,合計為美金3萬6,112.39元(1萬8,237.48元+1 萬7,874.91元=3萬6,112.39元),即屬有據。是上訴人依民 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編號7、10所示客訴損失美金美金3萬6,112.39元,且兩造均同意以美元兌換新臺幣1比29.5之匯率給付新臺幣(見 本院卷二第207頁),經換算後,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106萬5,316元(計算式:美金3萬6,112.39元×29.5=106萬5,316元,元以下4捨5入)。至上訴人另依系爭會議紀錄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附表編號7所示艾利公司客訴損失部分,因該請 求權與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之請求權屬於選擇合併關係,本院既認定後者為有理由,則就前者即無庸論斷。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6萬5,3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年7月7日(見原審卷一第54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 求(除確定部分外),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未 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故無假執行之必要,原判決 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予維持。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除確定部分外),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雅瑩 附表 編號 客訴處理單號 品項 理賠原因 貨 物 卷 號 訂單編號與結關日 求償面積(平方公尺) 求償金額(美金) 客訴反映日期 訂單及出口報單附卷頁數 1 SY201108中國艾利 BG-75 塗層不良 00000000A31,0000000B10,0000000B11,0000000A46,0000000B04,0000000B09 DJWSY10016(2011/1/21) 12,228 3,057.42元 2011/7/31 2 SY201110中國艾利 BG-75 塗層不良、印刷發花 0000000C37,0000000A38 DJWSY10031(2011/4/15) 848 583.79元 2011/9/30 3 SY201111中國艾利 BG-75 塗層不良、印刷發花 0000000B67 DJWSY10045(2011/6/3) 1,428 944.96元 2011/10/8 0000000C06,0000000B71 DJWSY10047(2011/7/29) 4 SY201112中國艾利 BG-75 材料管底褶皺、網紋問題BG-75*150 ㎡× 26R× 5櫃 0000000C07-YD,0000000A63-YD,0000000A64-YD,0000000A65-YD,0000000A66-YD,0000000A67-YD,0000000A68-YD,0000000C40-YD,0000000C41-YD,0000000C42-YD,0000000A63-YD,0000000B02-YD,0000000B03-YD,0000000B05-YD,0000000B06-YD,0000000B07-YD,0000000B08-YD,0000000C31- DJWSY10031(2011/4/15) 19,500 5,078元 2011/10/28 0000000A32-XD,0000000A37-YD,0000000A38-YD,0000000B61-YD,0000000B62-YD,0000000B64-YD,0000000C04-YD,0000000C05-YD,0000000C06-XD,0000000C07-YD,0000000B61-YD,0000000B63-YD,0000000B64-YD,0000000B65-YD,0000000B66-YD,0000000C01-XD,0000000C03-YD,0000000C06 DJWSY10045(2011/6/3) 0000000A36-YD,0000000B63-YD,0000000B63-YD,0000000B64-YD,0000000B65-YD,0000000A31-YD,0000000A32-YD,0000000A33-YD,0000000B61-YD,0000000B62-YD,0000000B63-YD,0000000B64-YD,0000000B65-YD,0000000B66-YD,0000000B67-YD,0000000B68-YD,0000000B69-YD,0000000C01- DJWSY10030(2011/4/8) 0000000A37-YH,0000000C04-YH,0000000C08-YH,0000000B65-YD,111030A34-YD,0000000C35-YD,0000000A64-YD,0000000A65-YD,0000000A62-YD,0000000A68-YD,0000000A69-YD,0000000C37-YD,0000000C38-YD,0000000B01-YD,0000000B02-YD,0000000B03-YD,0000000B04-YD,0000000B05- DJWSY10034(2011/5/6) 0000000A31-Y,0000000B04-Y,0000000A63-Y,0000000A65-Y,0000000A62-Y,0000000A63-Y,0000000A64-Y,0000000C36-Y,0000000B01-Y,0000000B61-Y,0000000B63-Y,0000000B67-Y,0000000A31-Y,0000000A32-Y,0000000A33-Y,0000000A34-Y,0000000A35-Y,0000000A36-Y,0000000A37-Y, DJWSY10036(2011/5/13) 5 SY201113中國艾利 BG-75 塗層不良、印刷發花 0000000C36,0000000B68 DJWSY10031(2011/4/15) 455 284.37元 2011/10/28 DJWSY10048(2011/8/5) 6 SY201114中國艾利 BG-75 塗層不良、印刷發花 0000000B04,0000000C04,0000000B72 DJWSY10045(2011/6/3) 4,695 2,993.34元 2011/12/30 0000000C05,0000000B04 DJWSY10047(2011/7/29) 0000000B04,0000000C04,0000000B72 DJWSY10051(2011/9/16) 0000000B04,0000000C04,0000000B72 DJWSY10034(2011/5/6) 7 SY201117廣州艾利 BG-75 塗層不良、印刷發花 0000000B11-Y DJWSY10050(2011/9/9) 135,907 18,237.48元 2012/2/22 原審卷二第218至219頁 0000000A67-Y,0000000A63-Y,0000000B02-Y,0000000B07-Y,0000000B09-Y,00000000A61-X,0000000A72-Y,0000000B04-Y,0000000B08-X,0000000B12-X DJWSY10051(2011/9/16) 原審卷二第215至217頁 中國艾利客訴合計:美金31,179.36元 8 SY201109昆山昌茂 BG-75、BG-54 材料短少公尺數 0000000A33-YH,0000000A35-YH,0000000A37-YH,0000000A39-YH,0000000B63-YH,0000000B65-YH,0000000B67-YH,0000000B68-YH,0000000B69-YH,0000000B70-YH,0000000B72-YH,0000000C05-YH,0000000C06-YH,0000000C07-YH,0000000A31-YH,0000000A32-YH,0000000A33-YH,0000000A34-Y DJWSY10060(24R)(2011/6/17) 2,403.45 1,034.45元 2011/8/31 DJWSY10060(28R)(2011/6/17) 1,885.7 9 SY201115深圳利昌時 BG-75、BG-54 短少公尺數、印刷不良、嚴重豎溝,BG-75 原膜34525 ㎡,不乾膠成品647 ㎡;BG-54原膜42881 ㎡,不乾膠成品8523.15㎡ 0000000A31-Y,0000000A33-Y,0000000A34-Y,0000000B62-Y,0000000B69-Y,0000000C07-Y, DJWSY10041 86,576.15 23,308.95元 2011/12/31 0000000C61-Y,0000000C63-Y,0000000C64-Y,0000000C65-Y,0000000C67-Y,0000000A36-Y,0000000A31-Y,0000000A33-Y,0000000A40-Y, DJWSY10042-2 0000000A36-Y DJWSY10060 0000000B12-Y,0000000A71-Y,0000000B11-Y,0000000B05-Y,0000000A68-Y,0000000A74-Y,0000000A63-Y DJWSY10058 0000000B69-Y,0000000B78-Y,0000000B76-Y,0000000B62-Y,0000000B13-Y,0000000B04-Y,0000000B65-Y,0000000B11-Y,0000000B07-Y,0000000B03-Y,0000000B66-Y,0000000B72-Y,0000000B77-Y DJWSY10059 0000000C34-Y,0000000C32-Y,0000000C36-Y,0000000B08-Y,0000000B09-Y,0000000B05-Y,0000000C35-Y,0000000A64-Y,0000000A65-Y,0000000C37-Y,0000000C31-Y,0000000B12-Y,0000000C31-Y,0000000C40-Y,0000000C41-Y,0000000B03-Y, DJWSY10039 中國艾利、昆山昌茂、深圳利昌時總合計:美金55,522.76元 10 SY201107退貨 BG-54 產品嚴重豎溝及印刷後出現不規則斑點 0000000A32-Y DJWSY10010(2010/12/31) 39,240 19,829.29元 2011/6/23 原審卷二第222至223頁 0000000B64-Y,0000000A32-Y,0000000A36-Y,0000000B63-Y DJWSY10043(2011/3/11) 原審卷二第224至225頁 0000000B01-Y DJWSY10039(2011/4/15) 原審卷二第226至227頁 BG-75 產品嚴重豎溝及印刷後出現不規則斑點 0000000C02-Y,0000000A35-Y,0000000B65-Y,0000000A32-Y,0000000A33-Y,無支號 DJWSY10041(2011/3/25) 39,240 原審卷二第228至229頁 11 SY201116庫存 BG-75 產品豎溝及印刷後出現不規則斑點 0000000A41-T,0000000B15-Y,0000000B16-Y,0000000B17-Y, DJWSY10019(2011/1/28) 311,740 86,477.73元 2011/11/7 0000000A71-Y,0000000B01-Y,0000000B06-Y,0000000B07-Y,0000000A62-Y,0000000A64-Y, DJWSY10058(2011/8/26) 0000000A68-Y,0000000B09-Y,0000000B10-Y,0000000B01-Y,0000000A05-Y,0000000A06-Y,0000000B70-Y,0000000B75-Y,0000000A01-Y,0000000A09-Y,0000000B70-Y DJWSY10059(2011/9/9) 0000000A31-YH,0000000A32-YH,0000000A33-YH,0000000A34-YH,0000000A35-YH,0000000A36-YH,0000000A37-YH,0000000A38-YH,0000000B61-YH,0000000B62-YH,0000000B63-YH,0000000B64-YH,0000000B65-YH,0000000B66-YH,0000000B67-YH,0000000B68-YH,0000000B69-YH,0000000C09- DJWSY10038(2011/6/3) 12 未交訂單及庫存利潤虧損統計表 BG-75、BG-54 未交訂單及庫存之市場營業利潤虧損 DJWSY10052 2,684,020 69,533.10元 2011/11/7 DJWSY10053 DJWSY10054 DJWSY10055 DJWSY10056 DJWSY10057 DJWSY10061 DJWSY10010 DJWSY10043 DJWSY10039 DJWSY10041 DJWSY10019 DJWSY10038 DJWSY10058 DJWSY10059 合計 231,36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