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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

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婷玉毛彥程林晏如

聲請人
林幸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榮鏜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具狀對於本院於109年5月29日所為108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下稱第81號)確定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惟核其聲明仍與其於第81號事件之上訴聲明相同,所載內容係對於第81號判決不服之理由,並未敘明第81號判決有何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裁判脫漏之情事,自與上開規定不符。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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