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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三字第15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秀貞邱景芬林哲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三字第15號

上訴人
黃文忠即龍城金屬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武堂
參加人
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仁
被上訴人
和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豪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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