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三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三字第15號上 訴 人 黃文忠即龍城金屬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武堂 參 加 人 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仁 被 上 訴人 和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豪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