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正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林昇格律師 被 上訴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之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