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字第4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43號
- 再審原告
- 嘉曜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偉民
- 再審被告
- 富川檢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6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可認其再審之提起不合法(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原告關於本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61號判決駁回其請求部分,僅要求再調查證據,對於原確定判決,究竟有何合於該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表明,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