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字第43號

給付工程款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邦豪胡芷瑜古振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43號

再審原告
嘉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民
再審被告
富川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6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可認其再審之提起不合法(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原告關於本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61號判決駁回其請求部分,僅要求再調查證據,對於原確定判決,究竟有何合於該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表明,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