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妍文、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榮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17號 再審 原 告 陳妍文 訴訟代理人 蔡思玟律師 再審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再審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有相關事實待釐清,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