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個別磋商條款無效等再審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22號 再審原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胡瑋萍等人間確認個別磋商條款無效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4,826元(對各再審被告請求廢棄之金額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9,91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 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黃麒倫 附表 編號 再審被告 原確定判決准許金額 1 王海霞 71,974元 2 潘欣如 71,974元 3 李諭姍 80,635元 4 陳淑貞 180,157元 5 黎瑞雍 80,236元 6 陳逢翔 80,087元 7 陳逢源 80,728元 8 林于君 71,974元 9 林翠梅 88,416元 10 胡瑋萍 221,195元 11 潘俊彥 105,466元 12 許哲誠 101,984元 合計 1,234,8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