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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5號

給付票款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吳麗惠邱蓮華林純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5號

再審原告
萬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冬秋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林生晃即瞬成起重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0,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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