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3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再易字第96號

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朱耀平黃明發羅立德

再審原告
喬富整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方妤
再審被告
紅威媒體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鳳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2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以伊拒絕驗收系爭網站,視為驗收條件成就,作為命伊給付再審被告新臺幣(下同)18萬3,750元之理由。惟查,依伊員工周俊瑋、李宗倫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誤載為105年5月11日,應予更正)、同年月26日、同年6月7日寄發予再審被告之電子郵件(下合稱系爭電子郵件)、周俊瑋之106年5月17日工作日誌(下稱系爭工作日誌)、伊於107年4月16日登入網頁所拍攝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可知系爭網站之①金流功能無法使用、②購物車購買、商品運送方式、後台商品存貨查看等功能未完成、③會員訂購記錄顯示錯誤、④金流、物流串接未完成,足證系爭網站於再審被告於106年6月5日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伊已完成系爭網站時,尚未建置完成,原確定判決對於上開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證物,竟漏未斟酌,顯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之再審事由。又證人李宗倫於一審審理時證稱:伊測試系爭網站時,發現綠界金流方式購買時跳掉的問題,就是回到上一頁或是不會顯示任何東西;伊在106年5月11日之電子郵件中記載⒍網路ATM進不去、⒏目前付款失敗帳單顯示〈處理中〉而不是〈交易失敗〉、⒐〈到店取貨〉不能選擇任何店家,完全不能用等文字,代表系爭網站當時設計之金流、超商取貨功能有問題,無法正常運作,一直到106年6月3日之前都沒有改善,還不能上線即不能使用等語,但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上開證人之證詞,亦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之再審事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聲明︰㈠原確定判決關於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被告18萬3,750元,及自107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之反訴上訴駁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所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而得提起再審之訴者,係指當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提出而未經斟酌之證物,且須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而言,且僅限於證物,不包括證人及當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主張之爭點或法規、命令及其他法律上見解,漏未斟酌之情形。

三、再審原告雖主張於前訴訟程序已據提出系爭電子郵件、系爭工作日誌及系爭影片為證,再審被告就系爭網站迄今未設置完成,原確定判決就上開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證物,漏未斟酌,故有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之再審事由云云。惟查,原確定判決理由欄六之㈠⒉載明:「系爭契約合作條款第5 點前段約定:『網站經客戶驗收結案後,客戶應於結案日五日內支付尾款』等語(見士林卷第20頁),足證兩造係約定以被上訴人完成驗收之不確定事實發生,為尾款之清償期,至為酌然。又上訴人於106年6 月5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被上訴人網站業已完成,請被上訴人安排時間測試網站,確認無誤後可結案正式上線,卻為被上訴人所拒絕,並表示沒有打算驗收網站等情,有兩造不爭執之往來電子郵件附卷可佐(見士林卷第124、127頁),而被上訴人迄未驗收網站,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等語,洵屬有據。則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尾款18萬3,750 元,自屬可採。」(見本院卷第53頁),顯係依兩造於106年6月5日及同年月7日往來之電子郵件,認定再審被告已通知再審原告辦理驗收系爭網站,再審原告卻拒絕辦理驗收,類推適用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認定被上訴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完成驗收系爭網站事實之發生,應視為系爭契約尾款之清償期已屆至。而再審原告所主張之系爭電子郵件、系爭工作日誌及系爭影片,乃有關系爭網站是否已建置完成、系爭網站得否通過驗收之證物,均不影響原確定判決所認定再審原告於再審被告通知辦理驗收系爭網站時,拒絕驗收,再審原告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驗收系爭網站事實之發生,視為尾款清償期已屆至之認定結果,則系爭電子郵件、系爭工作日誌及系爭影片均難認係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又原確定判決已論述被上訴人雖一再否認上訴人已完成網站建置,但再審被告通知驗收時,再審原告卻以電子郵件表示拒絕,並表示沒有打算驗收網站等情(見本院卷第53頁),足徵原確定判決就系爭電子郵件、系爭工作日誌及系爭影片等證物已有斟酌,且再審原告當時並非以未完工為由拒絕驗收。至再審原告固主張原確定判決就證人李宗倫所證述系爭網站設計之金流、超商取貨功能有問題,無法正常運作,一直到106年6月3日之前都沒有改善,還不能上線即不能使用等語,漏未斟酌,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云云,惟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所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而得提起再審之訴者,僅限於證物,不包括證人,已如前述,再審原告此部分主張有漏未斟酌證人證言而構成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再審事由云云,即屬無據。況原確定判決已於理由欄八載明: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就系爭電子郵件、系爭工作日誌、系爭影片等證物及證人李宗倫之證述,既載明已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而無再一一論述之必要,再審原告指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上開證物云云,自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不足為採,其執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