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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10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方彬彬謝永昌李慈惠

上訴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複代理人
柯雪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被上訴人
吳思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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