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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方彬彬謝永昌李慈惠
  •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 上訴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吳思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複 代理人 柯雪莉律師 陳奕融律師 被 上訴人 吳思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6日下午2時在本 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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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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