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鄭程云、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揚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鄭程云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碧鳳律師 被 上訴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訴訟代理人 陳建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所指之附件一、二,補正如本裁定之附件一、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缺漏附件一、二,而與原本不符,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