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陳筱蓉
- 當事人沈婕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沈婕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福圓號食品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5 日本院107 年度勞上字第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起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而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第466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雖經本院107年度勞抗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惟其既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具狀聲請第三審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補正或具狀向第三審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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