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許虹翎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李柏毅律師 被 上訴 人 晨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銘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彥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上午11 時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