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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吳光釗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39號

上訴人
許虹翎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被上訴人
晨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銘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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