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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7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方彬彬趙雪瑛李慈惠

上訴人
游宏裕
訴訟代理人
劉又銓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瑞東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王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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