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蕭胤瑮、袁雪華、鄭威莉
- 當事人呂建勳、呂晶鈴、吳美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林明毅、陳約拿、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金維群資訊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金維群資訊工程有限公司)、林志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呂建勳 呂晶鈴 吳美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上訴人 林明毅 住○○市○里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 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上訴人 陳約拿 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律師 被上訴人 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金維群資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揚名 被上訴人 林志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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