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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蕭胤瑮袁雪華鄭威莉

上訴人
呂建勳
上訴人
呂晶鈴
上訴人
吳美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上訴人
林明毅 住○○市○里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
被上訴人
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上訴人
陳約拿
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律師
被上訴人
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金維群資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揚名
被上訴人
林志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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