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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蕭胤瑮袁雪華鄭威莉

  • 當事人
    呂建勳呂晶鈴吳美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林明毅陳約拿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金維群資訊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金維群資訊工程有限公司)林志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呂建勳 呂晶鈴 吳美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上訴人 林明毅 住○○市○里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 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上訴人 陳約拿 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律師 被上訴人 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金維群資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揚名 被上訴人 林志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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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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