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林華欽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被 上訴人 建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顯機 訴訟代理人 黃儉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蕭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