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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7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徐福晋陳月雯蕭清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77號

上訴人
林華欽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被上訴人
建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顯機
訴訟代理人
黃儉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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