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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方彬彬法官謝永昌李慈惠

  • 上訴人
    段萍因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段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詹湧翔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 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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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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