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8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玉婷 官怡均 莊筱伶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坤靖五金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蓮秀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靖婕即新立五金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