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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方彬彬李慈惠趙雪瑛

  • 上訴人
    利百加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人沈鳳俊
  • 被上訴人
    吳思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利百加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沈鳳俊 被 上訴人 吳思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甲○○給付超過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本息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甲○○之其餘上訴駁回。 利百加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利百加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下同)104年5月1日起受僱於上 訴人利百加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利百加公司),期間上訴人即利百加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仗著員工關係良好,以「 妳明明就漂亮,聰明,成熟,善良,能幹,腿很細」、「你是一個除了漂亮、身材好腿很細外又聰明」、「另外妳今天也太性感了害boss都差點流鼻血了,難怪妳男友這麼愛你哈哈哈」、「和老婆分房停機4年」等消遣伊身材或具性暗示 之言語騷擾伊,伊因職員身分不知如何是好而無法表達不適之感受,乃甲○○更於107年5月22日表示欲認伊為乾妹妹,伊 不知如何拒絕而應允後,甲○○復稱欲贈送禮物及請吃大餐以 進一步接觸,伊即委婉拒絕,甲○○為此惱羞成怒,不斷於非 上班時間以Line傳送訊息,如請求伊原諒、希望可以當乾哥哥照顧伊、稱伊精神有問題、指責伊泯滅人性、不信任其人格、將其視為色老頭豬八戒等,嚴重汙辱其人格與自尊,令伊不堪其擾而嚴重失眠及因精神恐慌就醫,受有醫療費新臺幣(下同)71萬400元、非財產上損害90萬元之損害,計161萬400元,得請求甲○○如數賠償。伊於107年7月2日以上揭情 事,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利百加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得請求利百加公司給付資遣費5 萬5,989元。爰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第1項、性 騷擾防治法第9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3條及第195條 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利百加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5萬 5,9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甲○○應給付被上訴人161萬4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利百加公司及甲○○則以:甲○○(此段下稱伊)以「愛」管理 員工,與被上訴人相處融洽,因被上訴人為男友欺負,為鼓勵、增加其自信,而傳送「妳明明就漂亮,聰明,成熟,善良,能幹,腿很細」、「你是一個除了漂亮、身材好腿很戲外又聰明」等讚美訊息;又因被上訴人於公司週年慶活動擔任主持甚為辛苦,穿著亦較暴露,為表達感謝其辛苦及努力,而以「太性感」、「害boss都差點流鼻血」等玩笑話鼓勵。伊每月均與員工一對一喝咖啡面談瞭解其工作與家庭(下稱咖啡時間),期間雖曾與部分資深員工分享伊家庭及婚姻狀況,提及「分房幾年」之事,但僅為彼此關心及分享,未有員工感覺受騷擾而不舒服;且伊因與被上訴人關係好,知悉其家庭狀況及常被男友羞辱,常心悸及需靠安眠藥入睡,心生同情而想幫助被上訴人,並希望被上訴人可幫其管理將來拓展之第二家店鋪,乃提出認其為「乾妹妹」之要求,其亦開心應允並表達感激之意;伊絕無性騷擾被上訴人,且其與其母亦曾表達感謝之意,此斷非受性騷擾員工所應有之反應。被上訴人係因與同事乙○○、謝岷潔相處不睦而於107年7 月2日自請離職,並因要求利百加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遭拒,而主張受性騷擾等語,以資抗辯。 三、原審判決利百加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5萬5,989元,甲○○應給 付被上訴人10萬2,720元(即醫療費用2,720元、慰撫金10萬元),及均自107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為假執行及依聲請附條件免為假執行之宣告。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利百加公司、甲○○不服提起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命利百加公司、甲○○給付本息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原審駁回被上訴人請求甲○○給付150萬7,680元本息部分, 未據上訴,業已確定) 四、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93-94頁) ㈠被上訴人自104年5月1日起受僱於利百加公司,最後工作日為 107年7月2日。 ㈡被上訴人月薪3萬5,300元。 ㈢如被上訴人得請求資遣費,兩造對於數額為5萬5,996元一事不爭執。 五、被上訴人主張甲○○對其為性騷擾,應依侵權行為規定及性騷 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賠償醫藥費及慰撫金,其為此以勞基 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向利百加公司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利百加公司應給付資遣費等語,均為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兩造爭點為: ㈠甲○○是否曾向被上訴人陳述:「和老婆 分房停機4年」等語?㈡甲○○是否對被上訴人性騷擾?㈢被上 訴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準用勞基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請求利百加公司給付資遣費5萬5,996元,是否有理由?㈣被上訴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甲○○給付醫藥費2,720元 、精神慰撫金10萬元,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甲○○是否曾向被上訴人陳述:「和老婆分房停機4年」等語? ⒈被上訴人主張甲○○於107年5月22日前數日向其表示:「和老 婆分房停機4年」等語,甲○○抗辯分房幾年的分享是於關懷 員工之咖啡時間,與資深員工分享家庭生活狀況時所為,但從未說過「停機」等語(見本院卷第61、99頁)。 ⒉經查,證人即上訴人公司店長黃郁宣具結證稱:我在家坐月子時,被上訴人曾向我說最近想離職,並提及與同事、甲○○ 相處的情形,被上訴人大約於107年5月間將他與甲○○間Line 對話紀錄給我看,我有先安慰被上訴人,原審卷第39至41頁之Line對話紀錄是我「此時」跟被上訴人對話之內容等語(見原審卷第231頁)。又依原審卷第39頁Line對話紀錄所示 ,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30日傳送:「他(即甲○○)還跟我講 到他跟他老婆分房停機四年耶。我當時沒想太也不知道要回什麼,沒多久就發生這件事情」等訊息;而被上訴人係於107年7月2日始向警察機關提出性騷擾申訴,及於107年9月18 日提起本訴,有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及原法院收狀戳可證(見原審卷第7、11-13頁)。則以被上訴人申訴及起訴前,兩造無訴訟之利益衝突時,被上訴人即向黃郁宣表示甲○○曾對其 稱「和老婆分房停機4年」等語,復參酌上訴人承認曾與資 深員工分享其「分房幾年」,而分房常被認係夫妻已無性行為之意,衡情,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7年5月22日前數日曾向其表示「和老婆分房停機4年」等語,堪可採信。 ㈡甲○○是否對被上訴人性騷擾? ⒈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 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則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 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是關於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其認定基準僅包含上述,不包含行為人之主觀意圖。 ⒉被上訴人主張甲○○以:「妳明明就漂亮,聰明,成熟,善良 ,能幹,腿很細」、「你是一個除了漂亮、身材好腿很細外又聰明」、「另外妳今天也太性感了害boss都差點流鼻血了,難怪妳男友這麼愛你哈哈哈」、「和老婆分房停機四年」、要求認乾妹妹及贈送禮物、吃大餐等訊息對其為性騷擾,甲○○否認有性騷擾之主觀意圖,並以其行為客觀上不致使員 工或被上訴人產生受性騷擾之感等語置辯。 ⒊「妳明明就漂亮,聰明,成熟,善良,能幹,腿很細」、「你是一個除了漂亮、身材好腿很細外又聰明」部分: 經查,甲○○於105年5月5日向被上訴人傳送:「下午跟你聊 天發現是個自我形象認同不太好的女孩,妳明明就漂亮,聰明,成熟,善良,能幹,腿很細…一堆優點,可是妳卻覺得自己問題很多而且不配得到幸福,對未來充滿疑慮及不確定感。Boss認為人生沒有完美的,有時我們必須要冒一些險才能得到一些想要的東西,也必須取捨一些東西人生才會活的精彩,所以不要害怕,勇敢面對生活的挑戰,如果害怕失敗而不敢嘗試人生的酸甜苦辣,這樣我們活著還有何意義呢?妳說是不是」之訊息,及於105年5月15日向被上訴人傳送:「小寶兒…妳是一個除了漂亮、身材好腿很細又聰明、善良、勇敢、正直、性感、熱情、細心、可愛、負責、幽默、有想法…並不是妳男友說的那樣沒價值,因為膚淺的人看重的也盡都是膚淺的外在條件。所以妳要對自己有信心,尊重自己的價值,這樣才會受人尊重。加油囉」之訊息(見原審卷第169頁)。前述訊息雖提及被上訴人腿很細、身材好、性 感等事,但由甲○○臚列被上訴人眾多人格上優點,非僅提及 該等語身材有關之事,及其明確傳達希望被上訴人勇敢面對生活的挑戰,勿因男友的話看輕自己,要對自己有信心,尊重自己的價值,這樣才會受人尊重之訊息等節觀之,甲○○抗 辯其因被上訴人與男友間相處問題,為鼓勵被上訴人而傳送前述訊息等語,信屬有據。則前述訊息雖有「性感」、「腿很細」之用語,但不至使被上訴人誤解其全部文意,誤認甲○○有消遣其身材或對其為性暗示之意,應非性騷擾。 ⒋「另外妳今天也太性感了害boss都差點流鼻血了,難怪妳男友這麼愛你哈哈哈」部分: ⑴經查,甲○○於106年8月23日向被上訴人傳送:「小寶謝謝妳 今天的主持,我覺得有妳的場子都特別high,辛苦你了…另外妳今天也太性感了害boss都差點流鼻血了,難怪妳男友這麼愛妳哈哈哈」之訊息,被上訴人則回以竊笑之貼圖及「不會啦大家都很high」之訊息(見原審卷第167頁),顯見甲○ ○於「…」前業已表達感謝被上訴人辛苦主持活動之意,「… 」後之「太性感了害boss都差點流鼻血了,難怪妳男友這麼愛妳」實與感謝無關,且由字面觀之,甲○○先稱其差點因被 上訴人之性感而流鼻血,又緊接表示被上訴人之男友為此很愛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主張其主觀認此訊息有性暗示之意,其只能以前述貼圖及訊息虛應等語,尚屬有據。 ⑵證人黃郁宣雖證述:其覺得「太性感了害boss都差點流鼻血」之用語比較像玩笑話等語(見原審卷第233頁),但其並 未針對「太性感了害boss都差點流鼻血了,難怪妳男友這麼愛妳」綜合論斷,且此僅其個人感受,本無法取代被上訴人之認知,併此敘明。 ⒌「和老婆分房停機四年」、要求認乾妹妹及贈送禮物、吃大餐部分: ⑴經查,甲○○於107年5月22日前數日曾向被上訴人表示「和老 婆分房停機4年」等語,業如前述,文意為其與配偶4年無性生活。 ⑵由附表甲○○及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22日至6月5日間Line對話 紀錄可知(見原審卷第131-135頁),甲○○107年5月22日以 略嫌親密之「小寶兒」稱呼被上訴人,表示喜歡被上訴人,希望可以認被上訴人為乾妹妹,並特別註明「我知道我沒資格」,而非「我無其他用意」,被上訴人則「僅」以「單純乾妹妹」之定位應允,「非以男女關係前哨之乾妹妹」之定位而應允,惟甲○○隨即表示要私下贈送被上訴人禮物,且公 司下屬中僅被上訴人有此待遇,另稱週六中午或下午請被上訴人吃飯,請被上訴人挑選昂貴的餐廳及告知被上訴人「因為妳值得」,並給予被上訴人「啾咪(吻之流行用語)」之貼圖,被上訴人則婉轉表達此已超逾單純兄妹關係,而有過度關愛之情,且其感到不適,甲○○即表示被上訴人不信任其 ,拒絕再以兄妹相稱,否定其原表示希望以哥哥或長輩之身分照顧被上訴人之表示,被上訴人則道歉並再度重申其意,然甲○○仍稱被上訴人不信任其人格,污辱其人格,將其視為 色老頭,變態,後則為造成被上訴人困擾一事致歉,並繼續表示希望未來可以乾哥哥的角色照顧被上訴人等節。亦可知,甲○○雖謂請吃飯乃被上訴人主動提及,但被上訴人乃稱其 要請甲○○吃飯,並非要求甲○○請吃飯,即甲○○此一陳稱並不 可採。 ⑶綜合甲○○表示希望認被上訴人為乾妹妹前數日,即向被上訴 人提及其與配偶已4年無性生活,及被上訴人表示以單純乾 妹妹之定位應允後,甲○○仍表示欲私下致贈唯被上訴人始有 之禮物,並邀約私下吃飯,告知被上訴人值得而請被上訴人選擇昂貴之餐廳,暨被上訴人表示此屬過度關愛,令人不適後,甲○○即惱羞成怒指責被上訴人,拒絕單純乾兄妹關係等 情觀之,被上訴人原雖因單純乾妹妹之想法應允,但甲○○之 其他行為,已使上訴人產生原來甲○○所想並非如此之認知, 此亦為甲○○所知,否則其何需陳稱被上訴人認其為「色老頭 」、「變態」、「豬八戒」,詢問被上訴人是否認其行為乃係騷擾。是被上訴人主張其主觀上認知:甲○○所述「和老婆 分房停機4年」、「乾妹妹」、贈送禮物、請吃大餐均有性 暗示之意等語,應屬有據。 ⒍本院審酌甲○○為利百加公司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為利百加 公司員工,及甲○○與被上訴人平素關係雖稱融洽,但甲○○越 矩而主動對被上訴人傳送或陳述「妳今天也太性感了害boss都差點流鼻血了,難怪妳男友這麼愛妳」、「和老婆分房停機4年」、認被上訴人為乾妹妹、私下贈送僅被上訴人始有 之禮物及因被上訴人值得而欲請其吃大餐等訊息或語言,均使被上訴人主觀上認知為性暗示,僅得以輕描淡寫或轉移話題或委婉之方式,繼而明確表達不舒服之感受等情情,認甲○○所為已屬違反被上訴人意願而與性暗示有關之行為,且使 其感受冒犯之情境,為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性騷擾行為。甲○○雖以其無性騷擾意圖抗辯,但性騷擾之認定基準不包含行 為人主觀意圖,業如前述,此一抗辯,應不足採。至職場性騷擾案申復調查報告雖認甲○○之行為不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2條規定之性騷擾。但本院係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認定,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之性騷擾以勞工執行職務為前提,兩法規範之性騷擾行為本非完全相同。再者,該申復調查報告並未審酌「妳今天也太性感了害boss都差點流鼻血了」之文字後緊接「難怪妳男友這麼愛妳」等文字,亦未審酌甲○○提出「乾妹妹」之要求前數日即向被上訴人陳稱:「和 老婆分房停機4年」等事,甲○○以該調查報告抗辯無性騷擾 行為云云,自不足採。 ㈢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準用勞基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請求利百加公司給付資遣費5萬5,996元,是否有理由? ⒈按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給付資遣費。此 觀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4項、第17條第1項規定,即可得知。 ⒉經查,甲○○對被上訴人為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性騷擾行為一 事,前經認定,核屬對被上訴人之重大侮辱,且被上訴人因此離職一事,業經證人黃郁宣、證人即利百加公司前員工乙○○證述屬實(見原審卷第231頁、本院卷第127頁),參諸上 訴人自承被上訴人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一事,足認被上訴人主張因受騷擾而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等語,信屬有據。利百加公司主張被上訴人因與同事相處不睦及另有生涯規劃而自請離職,並聲請再度傳喚證人黃郁宣云云,顯然置前述於不論,而不足為採。又兩造對資遣費數額為5萬5,996元不爭執,被上訴人僅請求5萬5,989元,自應准許。 ㈣被上訴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甲○○給付醫藥費2,7 20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是否有理由? ⒈按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 定有明文。經查,甲○○對被上訴人為性騷擾防治法之騷擾行 為,業如前述,被上訴人自得依此規定請求甲○○賠償醫藥費 、慰撫金。 ⒉茲就被上訴人之請求說明如下: ⑴醫藥費部分:被上訴人主張其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因精神嚴重受創而就醫,經診斷有憂鬱、焦慮之狀態,於107年10 月26日、12月11日、108年1月18日、3月14日至國立臺灣大 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醫,依序支出660元、920元、520元、620元,共計2,720元一事,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照片、醫 療費用收據為證(見原審卷165、261-271頁),被上訴人自得如數請求。③ ⑵慰撫金部分: 按慰撫金是否相當,應以加害行為之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斟酌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經濟地位等各種情形定之(最高法院 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上訴人因甲○○之性騷擾行為(不含前述 ㈡⒊部分)而憂鬱、焦慮,並數度就醫,已如前述,被上訴人 主張其因此精神甚感痛苦,自屬可信,其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洵無不合。茲審酌被上訴人四技肄業,受雇利百加公司之月薪為3萬5,300元(見本院卷第93-94、189頁),甲○○ 二專畢業,為利百加公司法定代理人,個人投資及不動產計1,842萬6,130元(見本院卷第189頁、原審卷第219頁)等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及甲○○侵害程度、對被上訴 人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9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尚嫌過高,不能准許。 ⒊從而,被上訴人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請求甲○○賠償 醫療費2,720元、慰撫金9萬元,計9萬2,720元。此一主張既有理由,被上訴人併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即無再予論述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第1項、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請求:㈠利百加公司給付5萬5,9 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0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甲○○給付9萬2,72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按:起訴狀繕本於107年10月29日送達上訴人,見原審卷第123頁),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從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甲○○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甲○○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利 百加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郭晋良 附表: 甲○○:小寶兒…很喜歡妳這個脾氣不好的小妹妹(請別誤會和亂想…『我知道我沒那資格』)…我想收妳當我的"小 小乾妹"…因為我覺得你很多條件都很好但就是缺乏一 些自信,我想可能是…沒有一個『好爸爸或哥哥這樣的長輩在保護和照顧妳』…。 被上訴人:我也很開心boss願意認我當你乾妹啦…畢竟我…也很需要一些『兄長或前輩』的鼓勵和經驗。 甲○○:那妳是答應囉。 被上訴人:是呀。 … 甲○○:要歃血為盟滴一滴血在酒裡喝下去嗎? 被上訴人:我怕痛還是不要好了,等boss老哥回來再『請你吃 飯』慶祝一下。 甲○○:…老哥去上海的時候看有沒有什麼東西可以買送你當 禮物囉。 被上訴人:免啦~~~麥亂花錢。你買一個就要買3個了。哈哈哈哈哈。 甲○○:『當然不能讓他們知道』囉…。 … 甲○○:…一定要請你吃好料慶祝一翻。謝謝你讓我當你的靠 山(『啾咪』、謝啦貼圖)。…那妳何時有空讓哥請你吃大餐呀?選個週六中午或下午如何?找一間妳一直想吃但覺得貴的餐廳我們去吃,『別擔心價錢因為你值得』。 被上訴人:蛤,沒關係啦這樣我覺得太奇怪了!隨便吃個什麼餐廳其實都可以啊,沒必要花大錢啦。 甲○○:…請吃飯慶祝一下是有什麼好奇怪的嗎?…。 被上訴人:天啊…不要生氣,我不是故意要拒絕boss你的好意,只是我以前遇過一些不好的事情所以下意識有一點防備…我真的很開心boss把我當『親妹妹』看待,教導我和指引我,但是『太多的關愛會讓我誤會,我其實不是很舒服』…我只是覺得如果是家人的話不需要花很多錢在這上面,隨便吃個餐廳我也很ok的…如果讓你不舒服或生氣的話,請你諒解,不好意思。 甲○○:我說過人與人的相處在乎的是彼此信任,雖然我們沒有血緣但若信任彼此可能比親兄妹都還親,若沒了信任就什麼都不是,我想可能妳對我還不夠信任,所以『我們還是不要兄妹相稱』好了…不過我很傷心妳質疑我的品格把我看成是個色老頭,這對我來說是一種人格上的污辱,所以以後我不會再關心和過問妳工作以外的事情了…。 被上訴人:我沒有質疑boss的品格,我也不是這個意思…讓你不舒服我很抱歉,我絕對沒有要侮辱你的意思,抱歉讓boss這麼的不愉快…。 … 甲○○:當妳不把我當變態看待的時候或許就不會有這尷尬的局面了…本想去上海時幫妳買個禮物也不知道要不要買了當不成兄妹沒關係我們還是可以做個正常的好同事就好好,你說是不是…」… 甲○○:想了好幾天我覺得還是要跟妳道歉,因為我一廂情願自做多情的這個認你當乾妹妹的餿主意以致於造成我們現在相處的尷尬。希望你原諒boss的無知及不知輕重造成妳的誤會勾起妳不好的往事,讓妳感到不舒服真的很抱歉,以後我絕對會小心不會再讓妳覺得不舒服的,也絕不會隨便過問你私領域的問題,這樣妳可以原諒boss這些白癡的行為嗎? … 甲○○:…其實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還是很厚臉皮的希望可以當妳的乾哥哥來照顧妳』,雖然現在看起來是不太可能了,但就看看以後是否還有這緣分以及你是不是可以更信任boss囉…。 甲○○:你的已讀不回讓我覺得我是不是又在騷擾你了。 被上訴人:嗯嗯貼圖。 甲○○:謝謝你,我懂了。我想我的色老頭豬八戒形象和成見在妳心裡應該是拿不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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