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錦綿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 理 人 邱俊銘律師 賴怡雯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吳泰郎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邱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