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9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福
-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即附
- 法定代理人
- 帶被上訴人 鄭聰仁
- 法定代理人
- 邵立培
- 法定代理人
- 葉宣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瓊英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陳薏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10年1月8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