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邱琦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王振福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附
法定代理人
帶被上訴人 鄭聰仁
法定代理人
邵立培
法定代理人
葉宣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陳薏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10年1月8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