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9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王振福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鄭聰仁 邵立培 葉宣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徐志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薏帆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10年1月8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