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再抗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方彬彬、李慈惠、謝永昌
- 法定代理人張倉琳
- 原告姜榮昇
- 被告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再抗字第1號聲 請 人 姜榮昇 相 對 人 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倉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5 日本院108 年度勞抗字第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確定終局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確定終局裁定受勝訴裁定之當事人,並無許其聲請再審之法律依據(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再字第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0月30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認其抗告有理由,於108 年12月5 日以108 年度勞抗字第42號裁定廢棄系爭裁定,發回臺北地院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原確定裁定附卷可參。聲請人對於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顯難認為合法,其對該確定判決主張之再審事由,本院自無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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