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姜榮昇、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倉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姜榮昇 相 對 人 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倉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 年度勞再抗字第1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再審,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確定終局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確定終局裁定受勝訴裁定之當事人,並無許其聲請再審之法律依據(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再字第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前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0月30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認其抗告有理由,於108 年12月5 日以108 年度勞抗字第42號裁定廢棄系爭裁定,發回臺北地院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人就其已受勝訴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上開說明,自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自有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