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6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抗字第64號
- 抗告人
-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6日以108 年度聲國字第4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於108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已於同年12月8 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見本院卷第35頁),抗告人收受裁定後,並於同年12月12日具狀聲請另為裁判(見本院卷第37頁),可認抗告人明知其抗告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程式。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