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辜公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 訴 人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應於3日內具狀陳報:上訴聲明請求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21萬元本息,有無 包含工作車吊運(掛)費用12萬元、營業稅額4萬1000元?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