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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朱耀平邱育佩黃明發

上訴人
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訴人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應於3日內具狀陳報:上訴聲明請求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21萬元本息,有無包含工作車吊運(掛)費用12萬元、營業稅額4萬1000元?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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