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 上訴人
-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公怡
- 訴訟代理人
-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應於3日內具狀陳報:上訴聲明請求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21萬元本息,有無包含工作車吊運(掛)費用12萬元、營業稅額4萬1000元?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