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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2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純如柯雅惠邱蓮華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大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英楠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余柏萱律師
田 欣律師
邱學思律師
曾聖翔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訴訟代理人
盧仲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第一、二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大藍營造有限公司負擔千分之984,餘由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大藍營造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51,餘由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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