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大藍營造有限公司、藍英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大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英楠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余柏萱律師 田 欣律師 邱學思律師 曾聖翔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訴訟代理人 盧仲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第一、二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大藍營造有限公司負擔千分之984,餘由利德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大藍營造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51,餘由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