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29號
- 上 訴 人
- 即被上訴人
- 大藍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英楠
- 訴訟代理人
- 龔君彥律師
- 余柏萱律師
- 田 欣律師
- 邱學思律師
- 曾聖翔律師
- 被 上訴 人
- 即 上訴 人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薇薇
- 訴訟代理人
- 盧仲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第一、二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大藍營造有限公司負擔千分之984,餘由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大藍營造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51,餘由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