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3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麗芬邱蓮華林純如

上訴人
宏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洋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5 日本院108 年度建上字第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81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1,595元,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0日送達,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稽,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