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傅中樂、趙伯雄、管靜怡
- 法定代理人洪忠興、馬永淳
- 上訴人大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暘鈞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人 大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淳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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