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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6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傅中樂趙伯雄管靜怡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大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淳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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