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5號
- 上訴人
-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出浦昇
- 上訴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筱貞
- 上訴人
-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程金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秋華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雪娟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家緯律師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原臺北市政
- 上訴人
- 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王怡仁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林邦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