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出浦昇、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筱貞、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江程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出浦昇 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上 訴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趙家緯律師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原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林邦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 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