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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傅中樂趙伯雄管靜怡

上訴人
明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天明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營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潘建儒律師
參加人
晉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清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薛讚添」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營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關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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