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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蔡和憲藍家偉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宏、婁成福

  • 上訴人
    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宏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 上訴人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婁成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蕭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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