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正宏、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婁成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宏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 上訴人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婁成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蕭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