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黃書苑、林政佑、胡芷瑜
- 法定代理人新屋忠彥、莫皓然
- 上訴人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屋忠彥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上訴人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皓然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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