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百景造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哲豪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9萬5,41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再審裁判費12萬9,2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