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0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徐福晋蕭清清陳月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06號

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皇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6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2日原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本院於108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於108年8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8年9月11日以108年度聲字第453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53號卷第17至19頁)。從而,抗告人仍應如數繳納裁判費,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7、49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0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