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9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黃嘉烈邱琦陳筱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93號

抗告人
天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成
相對人
張大江
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相對人
張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大江、張秋雄(下分稱其姓名,合稱相對人)住所地依序為南投縣○○市○○路000 號9 樓之3 、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管轄,抗告人向原法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南投地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合作經營及股權轉讓合約書」中已同意因契約發生爭訟時,以原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伊向原法院起訴,於法並無不合。縱認兩造未合意由原法院管轄,南投地院對伊而言,開庭應訴較遠,且該院轄區無可供執行之不動產,故本件訴訟宜由新北地院管轄,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雖定有明文,但此合意管轄之約束力,僅及於合意管轄約定之當事人,而不及於第三者(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691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 至19條規定共同管轄法院外,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1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主張第三人玄通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玄通公司)與相對人張大江、張秋雄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15日、同年7月7日依序簽訂「合作契約書」、「合作經營及股權轉讓合約書」,約定由玄通公司提供伊公司與綠德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及參與經營管理,張大江則應支付伊公司新臺幣(下同)6,254萬6,253元,由張秋雄擔任張大江之連帶保證人。詎張大江迄未依約履行,爰依上開合約及民法第269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6,254萬6,253 元,及自100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等情。而張大江、張秋雄住所地依序為南投縣○○市○○路000 號9 樓之3 、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有相對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40、42頁),分屬南投地院、新北地院管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南投地院與新北地院就本件訴訟均有管轄權,新北地院並未取得較優先之管轄權。另上開「合作經營及股權轉讓合約書」關於合意管轄條款雖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該合意管轄條款係合約當事人玄通公司與相對人間之約定(見原法院卷第16、21頁) ,抗告人並非係合約當事人,且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亦無任何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開說明,該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力自不及於抗告人。再者,抗告人雖以:張秋雄之不動產位於鶯歌區,考量將來強制執行,及南投地院為不便利法院,縱有移轉管轄之必要,亦應移送新北地院云云,惟查,本件並非因張秋雄不動產涉訟,復查無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 至19條規定之其他共同管轄法院,抗告人泛以距離遠近稱南投地院相較於新北地院為不便利法院云云,尚無可採。原法院考量相對人與抗告人間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基於相對人應訴之便利,以合於以原就被原則,認本件應由南投地院管轄為宜,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南投地院,並無違誤。從而,抗告人以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民事訴訟法第22條固規定於同一訴訟,數法院俱有管轄權時,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惟查抗告人於起訴時並未行使法律賦予其於起訴時之選擇權,而已由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南投地院,並經張大江同意為其管轄法院,有108 年8 月16日答辯理由狀可按。抗告人於提起抗告時始稱如認本件無合意管轄,請求逕為移送新北地院云云,基於程序安定之考量,尚無從認此屬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事由,而為廢棄改移送新北地院,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