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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14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周玫芳林翠華李昆曄

抗告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太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梁家源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於提起再抗告前,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登記為梁家源,茲據其具狀聲明由梁家源承受訴訟,並提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4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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