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邱欽庭、曾健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530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代 理 人 林宜家律師 相 對 人 曾健驊 康經緯 吳陵雲 亞洲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相 對 人 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承峰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相 對 人 長春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琮壹 相 對 人 黃瓘傑 曾良玉 姚秋旺 李志強 黃重嘉 寇惠植 李慈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亞洲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峰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三人法定 代理人禹介民」之記載,應更正為「亞洲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禹介民」、「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承峰投 資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禹介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