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608號
- 抗告人
- 王詩瑋
- 相對人
- 許宗輝
黃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本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