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6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664號
- 抗告人
- 張世鈺
- 抗告人
- 廖秋鄉
- 抗告人
- 張許寶勤
- 抗告人
- 張維清
- 抗告人
- 張少溥
- 抗告人
- 張宸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李達律師
- 相對人
-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貴富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38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他訴訟終結者,係指他訴訟之訴訟程序「全部終結」而言,例如經裁判確定、或經撤回起訴、和解等,若僅經一審法院裁判,尚未確定者,即難認他訴訟已終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43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法院前以同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4234號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下稱第4234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下同)107 年5 月3 日裁定於第4234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事件之訴訟程序(見原法院卷第147 頁)原法院以:第4234號事件業已終結,而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查第4234號事件雖經原法院於108 年3 月28日判決在案(見原法院卷第162至167頁),惟敗訴之抗告人張世鈺、廖秋鄉業已提起上訴,現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546 號事件審理中,第4234號判決尚未確定乙情,業據抗告人提出蓋有原法院收狀日期108年4月19日之民事上訴聲明狀、繳納該事件上訴裁判費之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均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7頁),並經本院查明屬實,有案號查詢結果及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0、11頁),依上開說明,第4234號事件之訴訟尚未終結。原法院以該事件業已終結為由,撤銷本件停止訴訟之裁定,即有未洽。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三、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