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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7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吳青蓉林政佑周美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676號

抗告人
張家銘(即吳玟君之繼承人)
相對人
謝劉碧霞
相對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吳玟君前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家銘為吳玟君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繼承人吳玟君及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未據吳玟君於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預繳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定命吳玟君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8日送達,惟吳玟君逾期未補正,原法院乃於同年4月10日裁定駁回其訴。吳玟君不服提起抗告,本院於108年5月30日駁回其抗告,惟吳玟君於同年6月6日裁定送達後之同年月11日死亡(除戶謄本見本院卷第71頁),是本件抗告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吳玟君之法定繼承人為張家銘、張瑋倫(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73、75頁,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第91、131頁),張瑋倫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張家銘未向法院拋棄繼承,有原法院家事法庭108年9月23日北院北家元字108年度司繼字第1270號函足憑(見本院卷第103頁),並經本院調閱原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70、1461號卷宗(影本見本院卷第115至134頁),則本件應由張家銘為吳玟君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 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7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