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破抗更一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抗更一字第1號
- 聲請人
- 帝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瑞浩
上列聲請人就俞葆森與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破產宣告事件,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8年度破抗更一字第1號事件卷。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破產法第5條規定,於破產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抗告人俞葆森之債權人,就本件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明暸本件聲請破產宣告進行結果,爰聲請閱卷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1346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報紙公告、債權讓渡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含回執為憑(見本院卷第19至33頁),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