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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麗芬邱蓮華林純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4號

抗告人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吳麗惠」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正本與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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