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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光釗林振芳袁雪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請人
盧世卿
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7年湖訴字第1 號) ,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繳納上訴裁判費,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獲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覆議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人變動資力審查詢問表附卷可稽。又聲請人提起上訴(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324 號),審酌其請求及攻擊防禦方法,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難認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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